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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 庆 立 万 律 师 事 务 所 =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服 务 中 心 文 章 案 例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服 务 中 心 文 章 案 例 联 系 我 们 合 同 债 务 合 同 版 本 司 法 判 例 服 务 中 心 法 律 顾 问 新 闻 资 讯 首 页 文 章 案 例 关 于 我 们 A B O U T U S — — 女 装   资 讯 品 牌 诚 信 立 足             服 务 万 方         重 庆 立 万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于 2 0 0 9 年 , 系 重 庆 市 司 法 局 批 准 许 可 设 立 的 专 业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, 为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单 位 , 重 庆 市 维 护 企 业 权 益 协 会 理 事 。         本 所 秉 承 “ 诚 信 立 足 , 服 务 万 方 ” 之 服 务 理 念 , 依 托 优 质 的 服 务 团 队 以 及 成 熟 的 业 务 模 式 , 坚 持 不 懈 地 走 精 品 化 、 专 业 化 的 法 律 服 务 之 路 , 在 专 项 服 务 方 面 形 成 了 独 具 特 色 的 优 势 。           本 所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文 本 资 料 最 少 要 经 过 团 队 律 师 中 三 个 部 门 的 审 查 、 删 选 , 从 草 稿 到 初 稿 直 至 定 稿 都 是 经 过 严 格 的 专 业 律 师 把 关 的 , 保 证 提 供 给 您 的 各 种 文 本 资 料 都 是 专 业 化 、 精 细 化 的 成 果 。           本 所 拥 有 九 三 学 社 党 派 成 员 、 重 点 院 校 教 授 学 者 、 重 点 院 校 硕 士 、 博 士 研 究 生 律 师 团 队 成 员 , 针 对 疑 难 案 件 , 会 通 过 法 律 界 专 家 讨 论 研 究 , 制 定 出 最 佳 实 施 方 案 。 针 对 您 出 现 的 各 类 法 律 风 险 , 专 业 律 师 团 队 会 依 最 高 法 院 相 关 判 例 , 法 律 专 家 的 集 体 讨 论 , 提 供 出 最 有 效 的 法 律 风 险 意 见 书 , 此 意 见 书 可 作 为 您 决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本 所 注 重 口 碑 , 关 注 信 誉 , 跟 踪 售 后 , 始 终 把 服 务 质 量 和 长 期 持 续 合 作 放 在 第 一 位 。 联 系 我 们 : 1 3 9 8 3 9 8 1 0 4 5   地 址 :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石 油 路 1 号 恒 大 名 都 1 1 栋 3 1 楼   服 务 中 心 P R O D U C T S — — 法 律 顾 问 劳 动 工 伤 合 同 债 务 股 权 股 份 工 程 施 工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顾 问 企 业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中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 企 业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中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 企 业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中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职 工 培 训 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时 , 应 当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. . .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. . .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. . . 法 律 顾 问 “ 聘 请 律 师 与 忽 视 律 师 ” 有 什 么 区 别 ? 答 案 来 了 , 很 真 实 ! “ 聘 请 律 师 与 忽 视 律 师 ” 有 什 么 区 别 ? 答 案 来 了 , 很 真 实 ! “ 聘 请 律 师 与 忽 视 律 师 ” 有 什 么 区 别 ? 答 案 来 了 , 很 真 实 ! 律 师 担 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和 价 值 , 远 远 大 于 一 名 普 通 员 工 , 甚 至 有 可 能 仅 仅 因 为 一 个 合 同 或 一 个 法 律 文 书 在 法 律 上 把 关 得 好 , 就 可 能 获 得 远 远 超 过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费 用 的 利 润 律 师 担 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和 价 值 , 远 远 大 于 一 名 普 通 员 工 , 甚 至 有 可 能 仅 仅 因 . . . 律 师 担 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和 价 值 , 远 远 大 于 一 名 普 通 员 工 , 甚 至 有 可 能 仅 仅 因 . . . 法 律 顾 问 一 句 话 损 失 6 0 亿 ! 痛 过 , 才 明 白 顾 问 律 师 的 价 值 ! 一 句 话 损 失 6 0 亿 ! 痛 过 , 才 明 白 顾 问 律 师 的 价 值 ! 一 句 话 损 失 6 0 亿 ! 痛 过 , 才 明 白 顾 问 律 师 的 价 值 ! 法 律 顾 问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必 要 性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必 要 性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必 要 性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范 围 和 内 容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范 围 和 内 容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范 围 和 内 容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法 律 顾 问 中 小 型 企 业 必 须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二 十 个 理 由 中 小 型 企 业 必 须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二 十 个 理 由 中 小 型 企 业 必 须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二 十 个 理 由 1 2 3 > 劳 动 工 伤 支 付 违 约 金 是 否 能 免 除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? 支 付 违 约 金 是 否 能 免 除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? 支 付 违 约 金 是 否 能 免 除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? 劳 动 工 伤 保 密 义 务 是 否 应 当 有 约 在 先 ? 保 密 义 务 是 否 应 当 有 约 在 先 ? 保 密 义 务 是 否 应 当 有 约 在 先 ? 劳 动 工 伤 员 工 自 愿 放 弃 社 保 , 以 未 缴 纳 社 保 为 由 , 要 求 经 济 补 偿 金 能 否 被 支 持 . . . 员 工 自 愿 放 弃 社 保 , 以 未 缴 纳 社 保 为 由 , 要 求 经 济 补 偿 金 能 否 被 支 持 . . . 员 工 自 愿 放 弃 社 保 , 以 未 缴 纳 社 保 为 由 , 要 求 经 济 补 偿 金 能 否 被 支 持 . . . 劳 动 工 伤 劳 动 者 在 办 理 离 职 时 应 承 担 怎 样 的 义 务 ? 劳 动 者 在 办 理 离 职 时 应 承 担 怎 样 的 义 务 ? 劳 动 者 在 办 理 离 职 时 应 承 担 怎 样 的 义 务 ? 劳 动 工 伤 人 社 部 被 告 ! 医 院 致 使 员 工 截 肢 伤 残 等 级 加 重 , 老 板 还 赔 吗 ? 人 社 部 被 告 ! 医 院 致 使 员 工 截 肢 伤 残 等 级 加 重 , 老 板 还 赔 吗 ? 人 社 部 被 告 ! 医 院 致 使 员 工 截 肢 伤 残 等 级 加 重 , 老 板 还 赔 吗 ? 劳 动 工 伤 2 0 1 9 版 : 2 9 种 情 形 工 伤 认 定 汇 总 ( 都 全 了 ) | 转 需 2 0 1 9 版 : 2 9 种 情 形 工 伤 认 定 汇 总 ( 都 全 了 ) | 转 需 2 0 1 9 版 : 2 9 种 情 形 工 伤 认 定 汇 总 ( 都 全 了 ) | 转 需 ( 一 )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退 休 人 员 与 现 工 作 单 位 之 间 是 否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以 及 工 作 时 间 内 受 伤 是 否 适 用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问 题 的 答 复 ( [ 2 0 0 7 ] 行 他 字 第 6 号 ) 认 为 , 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. . . ( 一 )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退 休 人 员 与 现 工 作 单 位 之 间 是 否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. . . ( 一 )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审 判 庭 关 于 退 休 人 员 与 现 工 作 单 位 之 间 是 否 构 成 劳 动 关 系 . . . 劳 动 工 伤 最 高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几 个 典 型 案 件 最 高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几 个 典 型 案 件 最 高 法 院 劳 动 争 议 几 个 典 型 案 件 1 2 3 4 > 合 同 债 务 合 同 变 更 后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是 否 能 免 除 ? 合 同 变 更 后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是 否 能 免 除 ? 合 同 变 更 后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是 否 能 免 除 ? 合 同 债 务 持 有 私 刻 印 章 与 第 三 人 签 合 同 是 否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? 持 有 私 刻 印 章 与 第 三 人 签 合 同 是 否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? 持 有 私 刻 印 章 与 第 三 人 签 合 同 是 否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? 合 同 债 务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履 行 部 分 债 务 , 可 否 认 定 债 权 人 主 张 了 保 证 责 任 . . .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履 行 部 分 债 务 , 可 否 认 定 债 权 人 主 张 了 保 证 责 任 . . .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履 行 部 分 债 务 , 可 否 认 定 债 权 人 主 张 了 保 证 责 任 . . . 合 同 债 务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适 用 于 担 保 人 ?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适 用 于 担 保 人 ?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适 用 于 担 保 人 ? 合 同 债 务 债 务 人 已 偿 还 的 款 项 是 借 款 本 金 还 是 利 息 ? 债 务 人 已 偿 还 的 款 项 是 借 款 本 金 还 是 利 息 ? 债 务 人 已 偿 还 的 款 项 是 借 款 本 金 还 是 利 息 ? 合 同 债 务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适 用 于 担 保 人 ?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适 用 于 担 保 人 ?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适 用 于 担 保 人 ? 合 同 债 务 公 司 设 立 过 程 中 发 起 人 为 公 司 利 益 以 自 己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的 合 同 发 起 人 . . . 公 司 设 立 过 程 中 发 起 人 为 公 司 利 益 以 自 己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的 合 同 发 起 人 . . . 公 司 设 立 过 程 中 发 起 人 为 公 司 利 益 以 自 己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的 合 同 发 起 人 . . . 股 权 股 份 最 高 法 案 例 : 关 于 “ 股 权 代 持 ” 的 裁 判 规 则 最 高 法 案 例 : 关 于 “ 股 权 代 持 ” 的 裁 判 规 则 最 高 法 案 例 : 关 于 “ 股 权 代 持 ” 的 裁 判 规 则 本 案 中 , 福 明 公 司 林 祥 明 尽 管 提 供 了 对 李 艳 萍 丈 夫 邹 晓 明 的 任 命 书 与 李 艳 萍 签 订 的 岗 位 承 包 责 任 书 及 多 份 产 品 出 库 单 费 用 报 销 单 等 证 据 , 用 以 证 明 李 艳 萍 或 其 丈 夫 邹 晓 明 参 与 了 福 明 公 司 的 一 些 经 营 . . . 本 案 中 , 福 明 公 司 林 祥 明 尽 管 提 供 了 对 李 艳 萍 丈 夫 邹 晓 明 的 任 命 书 与 李 艳 萍 签 订 的 . . . 本 案 中 , 福 明 公 司 林 祥 明 尽 管 提 供 了 对 李 艳 萍 丈 夫 邹 晓 明 的 任 命 书 与 李 艳 萍 签 订 的 . . . 股 权 股 份 妻 代 夫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是 否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? 妻 代 夫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是 否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? 妻 代 夫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是 否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? 股 权 股 份 什 么 是 G P 、 L P 、 P E 、 V C 、 F O F ? 什 么 是 G P 、 L P 、 P E 、 V C 、 F O F ? 什 么 是 G P 、 L P 、 P E 、 V C 、 F O F ? 股 权 股 份 股 权 生 命 九 条 线 股 权 生 命 九 条 线 股 权 生 命 九 条 线 股 权 股 份 注 意 ! 最 高 法 院 : 即 使 被 执 行 公 司 已 变 更 法 人 , 仍 可 对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. . . 注 意 ! 最 高 法 院 : 即 使 被 执 行 公 司 已 变 更 法 人 , 仍 可 对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. . . 注 意 ! 最 高 法 院 : 即 使 被 执 行 公 司 已 变 更 法 人 , 仍 可 对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. . . 股 权 股 份 经 验 : 股 权 代 持 协 议 必 须 注 意 的 几 个 核 心 法 律 问 题 ( 含 隐 名 风 险 防 范 . . . 经 验 : 股 权 代 持 协 议 必 须 注 意 的 几 个 核 心 法 律 问 题 ( 含 隐 名 风 险 防 范 . . . 经 验 : 股 权 代 持 协 议 必 须 注 意 的 几 个 核 心 法 律 问 题 ( 含 隐 名 风 险 防 范 . . . 股 权 股 份 股 东 退 股 有 哪 些 条 件 股 东 退 股 有 哪 些 条 件 股 东 退 股 有 哪 些 条 件 1 2 > 工 程 施 工 部 分 工 程 无 法 单 独 鉴 定 时 , 法 院 是 否 允 许 对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鉴 定 ? 部 分 工 程 无 法 单 独 鉴 定 时 , 法 院 是 否 允 许 对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鉴 定 ? 部 分 工 程 无 法 单 独 鉴 定 时 , 法 院 是 否 允 许 对 全 部 工 程 进 行 鉴 定 ? 而 对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2 5 日 至 八 达 公 司 撤 场 期 间 由 八 达 公 司 完 成 的 产 值 数 额 双 方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, 对 此 部 分 争 议 的 事 实 ,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. . . 而 对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2 5 日 至 八 达 公 司 撤 场 期 间 由 八 达 公 司 完 成 的 产 值 数 额 双 . . . 而 对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2 5 日 至 八 达 公 司 撤 场 期 间 由 八 达 公 司 完 成 的 产 值 数 额 双 . . . 工 程 施 工 总 包 方 和 分 包 方 的 合 同 有 约 定 , 待 建 设 方 付 工 程 款 后 总 包 方 再 支 付 分 . . . 总 包 方 和 分 包 方 的 合 同 有 约 定 , 待 建 设 方 付 工 程 款 后 总 包 方 再 支 付 分 . . . 总 包 方 和 分 包 方 的 合 同 有 约 定 , 待 建 设 方 付 工 程 款 后 总 包 方 再 支 付 分 . . . 工 程 施 工 招 投 标 完 成 后 , 确 定 了 固 定 价 , 但 签 订 合 同 时 又 改 为 可 调 价 的 , 所 签 . . . 招 投 标 完 成 后 , 确 定 了 固 定 价 , 但 签 订 合 同 时 又 改 为 可 调 价 的 , 所 签 . . . 招 投 标 完 成 后 , 确 定 了 固 定 价 , 但 签 订 合 同 时 又 改 为 可 调 价 的 , 所 签 . . . 工 程 施 工 受 雨 天 影 响 延 误 工 期 , 承 包 人 可 否 以 此 为 由 部 分 免 除 违 约 责 任 ? 受 雨 天 影 响 延 误 工 期 , 承 包 人 可 否 以 此 为 由 部 分 免 除 违 约 责 任 ? 受 雨 天 影 响 延 误 工 期 , 承 包 人 可 否 以 此 为 由 部 分 免 除 违 约 责 任 ? 工 程 施 工 如 果 当 事 人 仅 仅 约 定 了 竣 工 结 算 的 期 限 , 而 没 有 约 定 “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. . . 如 果 当 事 人 仅 仅 约 定 了 竣 工 结 算 的 期 限 , 而 没 有 约 定 “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. . . 如 果 当 事 人 仅 仅 约 定 了 竣 工 结 算 的 期 限 , 而 没 有 约 定 “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. . . 工 程 施 工 签 订 合 同 时 无 设 计 图 纸 , 属 于 边 设 计 边 施 工 的 合 同 , 但 是 合 同 约 定 的 . . . 签 订 合 同 时 无 设 计 图 纸 , 属 于 边 设 计 边 施 工 的 合 同 , 但 是 合 同 约 定 的 . . . 签 订 合 同 时 无 设 计 图 纸 , 属 于 边 设 计 边 施 工 的 合 同 , 但 是 合 同 约 定 的 . . .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工 程 所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能 否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. . . 建 设 工 程 所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能 否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. . . 建 设 工 程 所 占 用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能 否 作 为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. . . 1 2 3 4 > 婚 姻 家 庭 结 婚 5 7 年 , 连 菜 刀 都 要 A A 的 夫 妻 , 终 于 离 婚 了 ! 结 婚 5 7 年 , 连 菜 刀 都 要 A A 的 夫 妻 , 终 于 离 婚 了 ! 结 婚 5 7 年 , 连 菜 刀 都 要 A A 的 夫 妻 , 终 于 离 婚 了 ! 婚 姻 家 庭 离 婚 协 议 约 定 一 方 不 承 担 孩 子 抚 养 费 效 力 及 需 承 担 抚 养 费 的 条 件 离 婚 协 议 约 定 一 方 不 承 担 孩 子 抚 养 费 效 力 及 需 承 担 抚 养 费 的 条 件 离 婚 协 议 约 定 一 方 不 承 担 孩 子 抚 养 费 效 力 及 需 承 担 抚 养 费 的 条 件 婚 姻 家 庭 离 婚 诉 讼 的 管 辖 权 如 何 确 定 离 婚 诉 讼 的 管 辖 权 如 何 确 定 离 婚 诉 讼 的 管 辖 权 如 何 确 定 婚 姻 家 庭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借 款 属 于 共 同 债 务 吗 ?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借 款 属 于 共 同 债 务 吗 ?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借 款 属 于 共 同 债 务 吗 ? 查 看 更 多 合 同 版 本 破 产 清 算 法 律 常 识 最 新 法 规 司 法 判 例 提 案 议 案 尚 未 添 加 新 闻 ! 破 产 清 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破 产 清 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破 产 清 算 公 司 申 请 破 产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公 司 申 请 破 产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公 司 申 请 破 产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破 产 清 算 公 司 破 产 流 程 公 司 破 产 流 程 公 司 破 产 流 程 破 产 清 算 主 债 务 人 破 产 后 , 保 证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是 否 受 破 产 程 序 影 响 而 减 少 主 债 务 人 破 产 后 , 保 证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是 否 受 破 产 程 序 影 响 而 减 少 主 债 务 人 破 产 后 , 保 证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是 否 受 破 产 程 序 影 响 而 减 少 破 产 清 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产 评 估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产 评 估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产 评 估 法 破 产 清 算 公 司 清 算 期 间 产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公 司 清 算 期 间 产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公 司 清 算 期 间 产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破 产 清 算 公 司 清 算 期 间 产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公 司 清 算 期 间 产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公 司 清 算 期 间 产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法 律 常 识 谁 才 是 你 的 近 亲 属 ? 《 民 法 典 》 有 了 明 确 界 定 ! 谁 才 是 你 的 近 亲 属 ? 《 民 法 典 》 有 了 明 确 界 定 ! 谁 才 是 你 的 近 亲 属 ? 《 民 法 典 》 有 了 明 确 界 定 ! 法 律 常 识 2 0 2 0 , 寻 衅 滋 事 罪 最 新 标 准 ! 每 个 人 都 要 知 道 , 别 进 去 了 都 不 知 . . . 2 0 2 0 , 寻 衅 滋 事 罪 最 新 标 准 ! 每 个 人 都 要 知 道 , 别 进 去 了 都 不 知 . . . 2 0 2 0 , 寻 衅 滋 事 罪 最 新 标 准 ! 每 个 人 都 要 知 道 , 别 进 去 了 都 不 知 . . . 法 律 常 识 2 0 2 0 版 : 工 伤 ( 含 职 业 病 ) 认 定 流 程 及 赔 偿 标 准 2 0 2 0 版 : 工 伤 ( 含 职 业 病 ) 认 定 流 程 及 赔 偿 标 准 2 0 2 0 版 : 工 伤 ( 含 职 业 病 ) 认 定 流 程 及 赔 偿 标 准 法 律 常 识 企 业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中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 企 业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中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 企 业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中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职 工 培 训 劳 动 纪 律 以 及 劳 动 定 额 管 理 等 直 接 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时 , 应 当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. . .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. . .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. . . 法 律 常 识 有 这 2 1 种 行 为 , 你 的 驾 驶 证 会 被 吊 销 ! ! ! 有 这 2 1 种 行 为 , 你 的 驾 驶 证 会 被 吊 销 ! ! ! 有 这 2 1 种 行 为 , 你 的 驾 驶 证 会 被 吊 销 ! ! ! 法 律 常 识 中 国 式 买 房 , 房 子 登 记 在 孩 子 名 下 酿 大 错 , 看 你 中 了 几 招 ? 中 国 式 买 房 , 房 子 登 记 在 孩 子 名 下 酿 大 错 , 看 你 中 了 几 招 ? 中 国 式 买 房 , 房 子 登 记 在 孩 子 名 下 酿 大 错 , 看 你 中 了 几 招 ? 法 律 常 识 法 院 推 行 执 行 通 知 前 置 , 民 事 判 决 书 通 用 格 式 变 了 , 法 律 后 果 也 变 了 法 院 推 行 执 行 通 知 前 置 , 民 事 判 决 书 通 用 格 式 变 了 , 法 律 后 果 也 变 了 法 院 推 行 执 行 通 知 前 置 , 民 事 判 决 书 通 用 格 式 变 了 , 法 律 后 果 也 变 了 法 律 常 识 最 高 院 : 偷 录 、 偷 拍 等 非 法 证 据 能 否 作 为 证 明 借 贷 关 系 存 在 的 证 据 最 高 院 : 偷 录 、 偷 拍 等 非 法 证 据 能 否 作 为 证 明 借 贷 关 系 存 在 的 证 据 最 高 院 : 偷 录 、 偷 拍 等 非 法 证 据 能 否 作 为 证 明 借 贷 关 系 存 在 的 证 据 1 2 3 4 5 > 最 新 法 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. . . 最 新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法 第 十 二 条 在 依 法 办 理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前 ,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性 质 凭 证 不 生 效 无 效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解 除 的 , 纳 税 人 可 以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纳 的 税 款 ,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第 十 二 条 在 依 法 办 理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前 ,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性 质 凭 证 不 . . . 第 十 二 条 在 依 法 办 理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前 ,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性 质 凭 证 不 . . . 最 新 法 规 国 旗 法 、 国 徽 法 迎 来 重 大 修 改 , 每 个 人 都 必 须 知 道 ! 国 旗 法 、 国 徽 法 迎 来 重 大 修 改 , 每 个 人 都 必 须 知 道 ! 国 旗 法 、 国 徽 法 迎 来 重 大 修 改 , 每 个 人 都 必 须 知 道 ! 为 体 现 国 家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后 国 家 机 构 新 变 化 , 增 加 规 定 , 中 国 共 产 党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国 家 监 察 委 员 会 每 日 升 挂 国 旗 , 中 国 共 产 党 地 方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地 方 各 级 监 察 委 员 会 在 工 作 日 升 挂 国 旗 为 体 现 国 家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后 国 家 机 构 新 变 化 , 增 加 规 定 , 中 国 共 产 党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. . . 为 体 现 国 家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后 国 家 机 构 新 变 化 , 增 加 规 定 , 中 国 共 产 党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. . . 最 新 法 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证 券 纠 纷 代 表 人 诉 讼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证 券 纠 纷 代 表 人 诉 讼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证 券 纠 纷 代 表 人 诉 讼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公 告 应 当 以 醒 目 的 方 式 提 示 , 代 表 人 的 诉 讼 权 限 包 括 代 表 原 告 参 加 开 庭 审 理 , 变 更 放 弃 诉 讼 请 求 或 者 承 认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, 与 被 告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, 提 起 或 者 放 弃 上 诉 , 申 请 执 行 , 委 托 诉 讼 代 . . . 公 告 应 当 以 醒 目 的 方 式 提 示 , 代 表 人 的 诉 讼 权 限 包 括 代 表 原 告 参 加 开 庭 审 理 , 变 更 . . . 公 告 应 当 以 醒 目 的 方 式 提 示 , 代 表 人 的 诉 讼 权 限 包 括 代 表 原 告 参 加 开 庭 审 理 , 变 更 . . . 最 新 法 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关 于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涉 疫 情 旅 游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关 于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涉 疫 情 旅 游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部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关 于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涉 疫 情 旅 游 . . . 最 新 法 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出 庭 应 诉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出 庭 应 诉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出 庭 应 诉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最 新 法 规 最 高 法 院 发 布 《 关 于 统 一 法 律 适 用 加 强 类 案 检 索 的 指 导 意 见 ( 试 行 ) . . . 最 高 法 院 发 布 《 关 于 统 一 法 律 适 用 加 强 类 案 检 索 的 指 导 意 见 ( 试 行 ) . . . 最 高 法 院 发 布 《 关 于 统 一 法 律 适 用 加 强 类 案 检 索 的 指 导 意 见 ( 试 行 ) . . . 最 新 法 规 关 于 加 强 房 屋 托 管 市 场 监 管 的 建 议 关 于 加 强 房 屋 托 管 市 场 监 管 的 建 议 关 于 加 强 房 屋 托 管 市 场 监 管 的 建 议 1 2 3 4 5 > 司 法 判 例 股 权 转 让 中 , 如 何 发 出 转 让 通 知 才 不 会 侵 犯 其 他 股 东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? 股 权 转 让 中 , 如 何 发 出 转 让 通 知 才 不 会 侵 犯 其 他 股 东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? 股 权 转 让 中 , 如 何 发 出 转 让 通 知 才 不 会 侵 犯 其 他 股 东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? 司 法 判 例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目 标 公 司 签 章 ?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目 标 公 司 签 章 ?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目 标 公 司 签 章 ? 司 法 判 例 离 职 时 写 了 “ 自 愿 放 弃 ” , 离 职 后 还 能 告 公 司 要 经 济 补 偿 吗 ? 离 职 时 写 了 “ 自 愿 放 弃 ” , 离 职 后 还 能 告 公 司 要 经 济 补 偿 吗 ? 离 职 时 写 了 “ 自 愿 放 弃 ” , 离 职 后 还 能 告 公 司 要 经 济 补 偿 吗 ? 二 审 法 院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协 议 未 约 定 的 事 项 , 视 为 各 方 自 愿 放 弃 , 不 再 主 张 , 许 某 某 再 提 要 求 不 能 支 持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三 第 十 条 . . . 二 审 法 院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协 议 未 约 定 的 事 项 , 视 为 各 方 自 愿 放 弃 , 不 再 主 张 , . . . 二 审 法 院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协 议 未 约 定 的 事 项 , 视 为 各 方 自 愿 放 弃 , 不 再 主 张 , . . . 司 法 判 例 房 屋 买 卖 未 过 户 , 拆 迁 补 偿 款 归 谁 所 有 ? 房 屋 买 卖 未 过 户 , 拆 迁 补 偿 款 归 谁 所 有 ? 房 屋 买 卖 未 过 户 , 拆 迁 补 偿 款 归 谁 所 有 ?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者 交 付 提 取 标 的 物 的 单 证 , 并 转 移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的 义 务 之 规 定 , 孙 某 国 在 已 收 取 了 购 房 款 的 情 况 下 , 本 应 及 时 将 . . .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. . .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. . . 司 法 判 例 新 案 : 男 子 强 迫 女 友 与 狗 发 生 关 系 , 构 成 何 罪 ? 新 案 : 男 子 强 迫 女 友 与 狗 发 生 关 系 , 构 成 何 罪 ? 新 案 : 男 子 强 迫 女 友 与 狗 发 生 关 系 , 构 成 何 罪 ? 司 法 判 例 当 事 人 未 通 知 对 方 解 除 而 是 直 接 起 诉 要 求 法 院 解 除 合 同 的 , 合 同 自 何 . . . 当 事 人 未 通 知 对 方 解 除 而 是 直 接 起 诉 要 求 法 院 解 除 合 同 的 , 合 同 自 何 . . . 当 事 人 未 通 知 对 方 解 除 而 是 直 接 起 诉 要 求 法 院 解 除 合 同 的 , 合 同 自 何 . . . 司 法 判 例 虚 假 诉 讼 、 撕 毁 证 据 、 逾 期 举 证 · · · · · · 罚 ! 虚 假 诉 讼 、 撕 毁 证 据 、 逾 期 举 证 · · · · · · 罚 ! 虚 假 诉 讼 、 撕 毁 证 据 、 逾 期 举 证 · · · · · · 罚 ! 司 法 判 例 电 梯 紧 邻 住 房 噪 声 扰 民 , 业 主 起 诉 开 发 商 要 求 赔 偿 , 法 院 判 了 ! 电 梯 紧 邻 住 房 噪 声 扰 民 , 业 主 起 诉 开 发 商 要 求 赔 偿 , 法 院 判 了 ! 电 梯 紧 邻 住 房 噪 声 扰 民 , 业 主 起 诉 开 发 商 要 求 赔 偿 , 法 院 判 了 ! 1 2 3 4 5 > 提 案 议 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为 创 业 板 改 革 并 试 点 注 册 制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的 若 干 意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为 创 业 板 改 革 并 试 点 注 册 制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的 若 干 意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为 创 业 板 改 革 并 试 点 注 册 制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的 若 干 意 . . . 提 案 议 案 “ 两 高 一 部 ” 印 发 《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涉 扶 贫 领 域 财 物 依 法 快 速 返 还 的 若 . . . “ 两 高 一 部 ” 印 发 《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涉 扶 贫 领 域 财 物 依 法 快 速 返 还 的 若 . . . “ 两 高 一 部 ” 印 发 《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涉 扶 贫 领 域 财 物 依 法 快 速 返 还 的 若 . . . 提 案 议 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诉 讼 中 委 托 鉴 定 审 查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诉 讼 中 委 托 鉴 定 审 查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. .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诉 讼 中 委 托 鉴 定 审 查 工 作 若 干 问 题 的 . . . 提 案 议 案 最 高 法 院 : 对 滥 用 管 辖 权 异 议 拖 延 案 件 审 理 进 程 的 答 复 最 高 法 院 : 对 滥 用 管 辖 权 异 议 拖 延 案 件 审 理 进 程 的 答 复 最 高 法 院 : 对 滥 用 管 辖 权 异 议 拖 延 案 件 审 理 进 程 的 答 复 您 建 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制 定 专 门 司 法 解 释 对 民 商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管 辖 权 异 议 行 为 予 以 规 制 和 约 束 , 重 点 对 管 辖 权 异 议 提 出 的 主 体 条 件 不 予 审 查 的 情 形 滥 用 权 利 行 为 的 界 定 及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等 问 题 予 以 明 确 . . . 您 建 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制 定 专 门 司 法 解 释 对 民 商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管 辖 权 异 议 行 为 予 以 规 . . . 您 建 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制 定 专 门 司 法 解 释 对 民 商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管 辖 权 异 议 行 为 予 以 规 . . . 提 案 议 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责 任 制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责 任 制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责 任 制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结 合 审 级 职 能 定 位 和 审 判 工 作 实 际 , 进 一 步 细 化 明 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完 善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责 任 制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2 4 条 规 定 的 四 类 案 件 范 围 , 完 善 院 庭 长 监 督 管 理 四 类 案 件 的 发 现 机 . . .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结 合 审 级 职 能 定 位 和 审 判 工 作 实 际 , 进 一 步 细 化 明 确 最 高 人 民 法 . . .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结 合 审 级 职 能 定 位 和 审 判 工 作 实 际 , 进 一 步 细 化 明 确 最 高 人 民 法 . . . 提 案 议 案 重 庆 破 产 法 庭 重 庆 市 破 产 管 理 人 协 会 |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工 作 指 引 ( . . . 重 庆 破 产 法 庭 重 庆 市 破 产 管 理 人 协 会 |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工 作 指 引 ( . . . 重 庆 破 产 法 庭 重 庆 市 破 产 管 理 人 协 会 |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工 作 指 引 ( . . . 提 案 议 案 民 法 典 草 案 扩 大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适 用 范 围 , 彰 显 精 神 权 益 保 护 , 体 现 社 . . . 民 法 典 草 案 扩 大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适 用 范 围 , 彰 显 精 神 权 益 保 护 , 体 现 社 . . . 民 法 典 草 案 扩 大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适 用 范 围 , 彰 显 精 神 权 益 保 护 , 体 现 社 . . . 提 案 议 案 民 法 典 草 案 人 格 权 独 立 成 编 后 , 需 强 化 对 人 格 尊 严 的 维 护 , 促 进 我 国 . . . 民 法 典 草 案 人 格 权 独 立 成 编 后 , 需 强 化 对 人 格 尊 严 的 维 护 , 促 进 我 国 . . . 民 法 典 草 案 人 格 权 独 立 成 编 后 , 需 强 化 对 人 格 尊 严 的 维 护 , 促 进 我 国 . . . 1 2 3 4 5 >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债 务 合 同 版 本 司 法 判 例 法 律 顾 问 企 业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中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 企 业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中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 企 业 在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中 要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? 2 0 2 0 0 8 1 2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. . .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. . . 用 人 单 位 在 制 定 修 改 或 者 决 定 有 关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险 福 . . . 法 律 顾 问 “ 聘 请 律 师 与 忽 视 律 师 ” 有 什 么 区 别 ? 答 案 来 了 , 很 真 实 ! “ 聘 请 律 师 与 忽 视 律 师 ” 有 什 么 区 别 ? 答 案 来 了 , 很 真 实 ! “ 聘 请 律 师 与 忽 视 律 师 ” 有 什 么 区 别 ? 答 案 来 了 , 很 真 实 ! 2 0 2 0 0 7 3 0 律 师 担 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和 价 值 , 远 远 大 于 一 名 普 通 员 工 , 甚 至 有 可 能 仅 仅 因 . . . 律 师 担 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和 价 值 , 远 远 大 于 一 名 普 通 员 工 , 甚 至 有 可 能 仅 仅 因 . . . 律 师 担 任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的 作 用 和 价 值 , 远 远 大 于 一 名 普 通 员 工 , 甚 至 有 可 能 仅 仅 因 . . . 法 律 顾 问 一 句 话 损 失 6 0 亿 ! 痛 过 , 才 明 白 顾 问 律 师 的 价 值 ! 一 句 话 损 失 6 0 亿 ! 痛 过 , 才 明 白 顾 问 律 师 的 价 值 ! 一 句 话 损 失 6 0 亿 ! 痛 过 , 才 明 白 顾 问 律 师 的 价 值 ! 2 0 1 9 1 1 0 7 法 律 顾 问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必 要 性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必 要 性 聘 请 法 律 顾 问 的 必 要 性 2 0 1 9 0 1 1 8 法 律 顾 问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范 围 和 内 容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范 围 和 内 容 法 律 顾 问 服 务 范 围 和 内 容 2 0 1 9 0 1 1 8 合 同 债 务 合 同 变 更 后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是 否 能 免 除 ? 合 同 变 更 后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是 否 能 免 除 ? 合 同 变 更 后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是 否 能 免 除 ? 2 0 2 0 0 6 2 4 合 同 债 务 持 有 私 刻 印 章 与 第 三 人 签 合 同 是 否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? 持 有 私 刻 印 章 与 第 三 人 签 合 同 是 否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? 持 有 私 刻 印 章 与 第 三 人 签 合 同 是 否 构 成 表 见 代 理 ? 2 0 2 0 0 6 2 4 合 同 债 务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履 行 部 分 债 务 , 可 否 认 定 债 权 人 主 张 了 保 证 责 任 ?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履 行 部 分 债 务 , 可 否 认 定 债 权 人 主 张 了 保 证 责 任 ? 保 证 人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履 行 部 分 债 务 , 可 否 认 定 债 权 人 主 张 了 保 证 责 任 ? 2 0 2 0 0 6 2 4 合 同 债 务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适 用 于 担 保 人 ?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适 用 于 担 保 人 ?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仲 裁 协 议 是 否 适 用 于 担 保 人 ? 2 0 1 9 0 1 2 5 合 同 债 务 债 务 人 已 偿 还 的 款 项 是 借 款 本 金 还 是 利 息 ? 债 务 人 已 偿 还 的 款 项 是 借 款 本 金 还 是 利 息 ? 债 务 人 已 偿 还 的 款 项 是 借 款 本 金 还 是 利 息 ? 2 0 1 9 0 1 1 8 尚 未 添 加 新 闻 ! 司 法 判 例 股 权 转 让 中 , 如 何 发 出 转 让 通 知 才 不 会 侵 犯 其 他 股 东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? 股 权 转 让 中 , 如 何 发 出 转 让 通 知 才 不 会 侵 犯 其 他 股 东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? 股 权 转 让 中 , 如 何 发 出 转 让 通 知 才 不 会 侵 犯 其 他 股 东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? 2 0 2 0 0 8 2 5 司 法 判 例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目 标 公 司 签 章 ?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目 标 公 司 签 章 ?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目 标 公 司 签 章 ? 2 0 2 0 0 8 2 1 司 法 判 例 离 职 时 写 了 “ 自 愿 放 弃 ” , 离 职 后 还 能 告 公 司 要 经 济 补 偿 吗 ? 离 职 时 写 了 “ 自 愿 放 弃 ” , 离 职 后 还 能 告 公 司 要 经 济 补 偿 吗 ? 离 职 时 写 了 “ 自 愿 放 弃 ” , 离 职 后 还 能 告 公 司 要 经 济 补 偿 吗 ? 2 0 2 0 0 8 1 2 二 审 法 院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协 议 未 约 定 的 事 项 , 视 为 各 方 自 愿 放 弃 , 不 再 主 张 , . . . 二 审 法 院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协 议 未 约 定 的 事 项 , 视 为 各 方 自 愿 放 弃 , 不 再 主 张 , . . . 二 审 法 院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约 定 本 协 议 未 约 定 的 事 项 , 视 为 各 方 自 愿 放 弃 , 不 再 主 张 , . . . 司 法 判 例 房 屋 买 卖 未 过 户 , 拆 迁 补 偿 款 归 谁 所 有 ? 房 屋 买 卖 未 过 户 , 拆 迁 补 偿 款 归 谁 所 有 ? 房 屋 买 卖 未 过 户 , 拆 迁 补 偿 款 归 谁 所 有 ? 2 0 2 0 0 8 1 0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. . .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. . .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标 的 物 或 . . . 司 法 判 例 新 案 : 男 子 强 迫 女 友 与 狗 发 生 关 系 , 构 成 何 罪 ? 新 案 : 男 子 强 迫 女 友 与 狗 发 生 关 系 , 构 成 何 罪 ? 新 案 : 男 子 强 迫 女 友 与 狗 发 生 关 系 , 构 成 何 罪 ? 2 0 2 0 0 8 0 5   新 闻 资 讯 N E W S — — 我 所 在 “ 第 六 届 重 庆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节 ” 活 动 现 场 发 表 演 讲 我 所 在 “ 第 六 届 重 庆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节 ” 活 动 现 场 发 表 演 讲 我 所 在 “ 第 六 届 重 庆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节 ” 活 动 现 场 发 表 演 讲 该 活 动 的 举 办 方 为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政 府 重 庆 市 商 务 信 息 和 数 据 中 心 重 庆 市 中 小 企 . . . 该 活 动 的 举 办 方 为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政 府 重 庆 市 商 务 信 息 和 数 据 中 心 重 庆 市 中 小 企 . . . 该 活 动 的 举 办 方 为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政 府 重 庆 市 商 务 信 息 和 数 据 中 心 重 庆 市 中 小 企 . . . 七 夕 来 临 , 壁 咚 、 开 房 都 可 能 坐 牢 ! 最 高 刑 期 十 年 ! 七 夕 来 临 , 壁 咚 、 开 房 都 可 能 坐 牢 ! 最 高 刑 期 十 年 ! 七 夕 来 临 , 壁 咚 、 开 房 都 可 能 坐 牢 ! 最 高 刑 期 十 年 ! 8 . 2 0 施 行 ! 民 间 借 贷 司 法 保 护 上 限 调 整 为 L P R 的 4 倍 , 当 期 为 1 5 . 4 % 8 . 2 0 施 行 ! 民 间 借 贷 司 法 保 护 上 限 调 整 为 L P R 的 4 倍 , 当 期 为 1 5 . 4 % 8 . 2 0 施 行 ! 民 间 借 贷 司 法 保 护 上 限 调 整 为 L P R 的 4 倍 , 当 期 为 1 5 . 4 % 佛 山 一 老 人 被 狗 绳 绊 倒 身 亡 ! 专 家 : 涉 事 女 孩 不 构 成 犯 罪 佛 山 一 老 人 被 狗 绳 绊 倒 身 亡 ! 专 家 : 涉 事 女 孩 不 构 成 犯 罪 佛 山 一 老 人 被 狗 绳 绊 倒 身 亡 ! 专 家 : 涉 事 女 孩 不 构 成 犯 罪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的 决 定 “ 两 高 一 部 ” 印 发 《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涉 扶 贫 领 域 财 物 依 法 快 速 返 还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“ 两 高 一 部 ” 印 发 《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涉 扶 贫 领 域 财 物 依 法 快 速 返 还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“ 两 高 一 部 ” 印 发 《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涉 扶 贫 领 域 财 物 依 法 快 速 返 还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我 所 在 “ 第 六 届 重 庆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节 ” 活 动 现 场 发 表 演 讲 我 所 在 “ 第 六 届 重 庆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节 ” 活 动 现 场 发 表 演 讲 我 所 在 “ 第 六 届 重 庆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节 ” 活 动 现 场 发 表 演 讲 七 夕 来 临 , 壁 咚 、 开 房 都 可 能 坐 牢 ! 最 高 刑 期 十 年 ! 七 夕 来 临 , 壁 咚 、 开 房 都 可 能 坐 牢 ! 最 高 刑 期 十 年 ! 七 夕 来 临 , 壁 咚 、 开 房 都 可 能 坐 牢 ! 最 高 刑 期 十 年 ! 8 . 2 0 施 行 ! 民 间 借 贷 司 法 保 护 上 限 调 整 为 L P R 的 4 倍 , 当 期 为 1 5 . 4 % 8 . 2 0 施 行 ! 民 间 借 贷 司 法 保 护 上 限 调 整 为 L P R 的 4 倍 , 当 期 为 1 5 . 4 % 8 . 2 0 施 行 ! 民 间 借 贷 司 法 保 护 上 限 调 整 为 L P R 的 4 倍 , 当 期 为 1 5 . 4 % 佛 山 一 老 人 被 狗 绳 绊 倒 身 亡 ! 专 家 : 涉 事 女 孩 不 构 成 犯 罪 佛 山 一 老 人 被 狗 绳 绊 倒 身 亡 ! 专 家 : 涉 事 女 孩 不 构 成 犯 罪 佛 山 一 老 人 被 狗 绳 绊 倒 身 亡 ! 专 家 : 涉 事 女 孩 不 构 成 犯 罪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的 决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修 改 《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的 决 定 “ 两 高 一 部 ” 印 发 《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涉 扶 贫 领 域 财 物 依 法 快 速 返 还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“ 两 高 一 部 ” 印 发 《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涉 扶 贫 领 域 财 物 依 法 快 速 返 还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“ 两 高 一 部 ” 印 发 《 关 于 刑 事 案 件 涉 扶 贫 领 域 财 物 依 法 快 速 返 还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查 看 更 多 立 万 动 态 L A W Y E R P R E S E N C E — — 查 看 更 多   版 权 所 有 : 重 庆 立 万 律 师 事 务 所     技 术 支 持 : 三 健 科 技 渝 I C P 备 1 1 0 0 2 4 2 8 号 2 联 系 手 机 : 1 3 9 8 3 9 8 1 0 4 5 联 系 地 址 :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恒 大 明 都 1 1 栋 3 1 楼 我 们 案 例 文 章 立 万 网 站 管 理 联 系 我 们 服 务 法 律 顾 问 关 于 我 们 服 务 中 心 版 权 所 有 : 重 庆 立 万 律 师 事 务 所 技 术 支 持 : 三 健 科 技 渝 I C P 备 1 1 0 0 2 4 2 8 号 2 渝 I C P 备 1 1 0 0 2 4 2 8 号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新 闻 资 讯 服 务 中 心 案 例 文 章 联 系 我 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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